• 首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最新资讯

户籍随迁办理指引

点击数:
日期:2024年03月26日 17:15


、新生儿出生入户

(一)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4.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5.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且申报时小孩需到场面视;

7.遇有下列出生登记情况,除提交本条第1项至第6项材料外,还需视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政策内再生育的,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

(2)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父母双方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

(4)国外出生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

(5)港、澳地区出生的,提交由市局业务科同意受理证明和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报并现场摄像。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申请人需到场面视;

2.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现场摄像,按照受理类别当场办理登记或出具受理回执后呈报材料;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需同时拍摄申报人及申请人图像;

  (2)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理由当场告知申报人。

3.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4.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相片(满三周岁的提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标准照)到拟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满十六岁的,应办理身份证。



、夫妻投靠随迁入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两年,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在编人员,须提供无业证明或变更户口簿信息或单位开具的非在编且同意户口迁出的证明;

3.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7.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的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双高”人员配偶免提供;

7.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4)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须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亲子关系存疑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未婚、离异或丧偶除外);

3.申请人配偶长期在国(境)外居住,但未取得居留身份的,应一并申请;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的,可单独申请;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注:申请人配偶已入户本市的,须按照夫妻投靠条件和要求办理随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属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人属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须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亲子关系存疑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一)办理条件

    未成年子女: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同时申请或者父母入户后投靠。同时申请随迁的情况,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本省生源且户口已迁至院校所在地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基本材料

  1.申请人、随迁子女身份证

  2.申请人、随迁子女户口簿

  3.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被投靠人身份证

  5.被投靠人户口簿

特殊材料

  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还可能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提供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或《在校证明》(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户口已迁至院校所在地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

  三)随迁子女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前次婚姻生育的子女,提供以下三选一材料(以下简称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①该子女抚养权归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的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或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②有抚养权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③父母双方到受理窗口现场签署的同意迁户声明。

  四)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随生父迁户的,还须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①《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②《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但确实无法联络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的,由申请人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儿子(女儿)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带来的纠纷涉及入户问题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③随生父迁户的,还须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五)随迁子女属收养的

  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亲子关系存疑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户籍咨询电话:(0755)23256112